
關于印發威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威政發[2024]23號)
發布時間:
2025-02-25 15:35
關于印發威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威政發[2024]23號)
各區市人民政府,國家級開發區管委,綜保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現將《威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威海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0]80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6]33號)和《山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政府向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強制征收的,用于建筑區劃紅線外城市道路、橋梁、綠化、環衛、供水、排水、供氣、供暖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凡在威海市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的職能部門,牽頭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政策制定和預算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行屬地征收管理。
威海市中心城區(環翠區、高區、經區、臨港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由各區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市、區兩級按 6:4比例分成,分別繳入市、區兩級國庫。其中,金線頂區域整體開發改造工程、市民中心(綠軸商務金融中心)、經區木材市場搬遷改造工程等市級封閉運作項目,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部上繳市級。
文登區、榮成市和乳山市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分別繳入同級國庫。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定的建筑面積征收,威海市中心城區征收標準為地上建筑每平方米225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65元。其中,工業項目中的生產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征收標準為每平方米55元。
在原址上擴建或改建的,其新增建筑面積按上述標準征收。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按規定標準的 70%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剩余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開始辦理竣工驗收前全部繳清。
征收部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必須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相關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上繳財政部門。
第八條 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經批準發生變更的,以及竣工核實時實際建筑面積大于繳費面積的,經法定程序認定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通知征收部門,按規定標準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任何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專項配套費”名義,收取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配套費用。
第三章 收費減免
第十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減免,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符合減免條件的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向征收部門提出申請,征收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改變容積率或未達到原建設標準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設項目,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后,經批準保留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資金資產管理
第十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照“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收支預算。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入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征收部門編制,項目支出預算由財政部門會同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行業主管部門編制,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執行。
第十四條 建筑區劃紅線內供水、供氣、供暖等相關建設安裝費用,統一納入房屋(工程)開發建設成本。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全市各級政府(管委)及其部門、單位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六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水務、行政審批服務等部門以及各專營企業,應健全完善內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審計、財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減收、免收、緩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文登區、榮成市、乳山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轄區具體征收部門,提出本轄區征收標準建議,報威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領證時的政策和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本辦法施行后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9日起施行。本辦法出臺前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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